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依考查要點第十一點第 (二 )款及第十二點第一項第 (五 )款末段所定「卷宗於本年度內發還並送達統計人員登記者」,及第十八點規定對被廢棄或撤銷之裁判,合於考查要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接受卷宗或裁判正本十日內,送請院長核定,經核定者,不予計列。以上如為當年十二月底之資料,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送統計人員登記,逾期不列入當月份計算,以免造報超逾期限,如各法院因配合其他需要得酌予提前截止送登日期,以利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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