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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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依考查要點第十一點第 (二 )款及第十二點第一項第 (五 )款末段所定「卷宗於本年度內發還並送達統計人員登記者」,及第十八點規定對被廢棄或撤銷之裁判,合於考查要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接受卷宗或裁判正本十日內,送請院長核定,經核定者,不予計列。以上如為當年十二月底之資料,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送統計人員登記,逾期不列入當月份計算,以免造報超逾期限,如各法院因配合其他需要得酌予提前截止送登日期,以利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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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0條,該條規定顯示了以下幾點內容: 1. 根據考查要點第十一點第(二 )款及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五 )款末段的規定,卷宗應在本年度內發還並送達統計人員登記者。這意味著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確保在當年度內將卷宗送還並提供給統計人員。 2. 根據考查要點第十八點的規定,對於被廢棄或撤銷的裁決,如果符合考查要點第十六點和第十七點的情形之一,可以在接受卷宗或裁決正本後的十日內,送請院長進行核定。如果核定合格,則不列入計算。這是為了確保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裁決才能算入成績報表中。 3. 按照該條的規定,如果是在當年十二月底前的資料,最晚應在次年一月五日之前交給統計人員登記。逾期不列入當月份的計算。這是為了避免報表的超時提交。法院可以提前截止提交日期,以便配合其他需要。 以上資訊基於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10條的規定。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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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