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 依考查要點第十二點第 (一) (二) 兩款之規定,包括發回更審案件在內。同點第 (三) 款有關維持論部分,不包括該款規定以外其他理由之不合法上訴駁回情形。 同點第 (四) 款後段所提第一審及第二審法官接辦他人移交之民刑事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即指案件自收案至法官接辦日為止,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八十四條所訂之期限,如該法官接辦後判決終結者,在其上訴發回計算維持率時,應比照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計算標準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9條的填表說明,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 1. 根據考查要點的第十二點第(一)、(二)款,填表時應包括發回更審的案件。而第(三)款則是指維持原判部分,不包括其他不合法上訴駁回的情形。 2. 第(四)款後段提到,如果一個案件在法官接手之前已經超過「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中規定的期限,則需要將該案件視為遲延或視為不遲延的案件。而在計算維持率時,需要按照重大案件或久懸未結案件的計算標準進行。 作為教授,我會參考相關資料來解釋這些法條。關於第(一)、(二)款,我會參考「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關於第(三)款,我可以參考司法院的解釋或判例來理解其具體限制。對於第(四)款後段,我可以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以及相關指引文件,如「法院工作手冊」或「法院性能績效評估準則指引」來了解如何計算維持率以及區分重大案件或久懸未結案件。 然而,根據目前的提供的文本,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法規或參考資料來支持以上解釋。所以我無法提供正確的解釋。
- 發回更審名詞
- 上訴駁回名詞
- 上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