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依考查要點第十二點第 (一) (二) 兩款之規定,包括發回更審案件在內。同點第 (三) 款有關維持論部分,不包括該款規定以外其他理由之不合法上訴駁回情形。 同點第 (四) 款後段所提第一審及第二審法官接辦他人移交之民刑事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即指案件自收案至法官接辦日為止,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八十四條所訂之期限,如該法官接辦後判決終結者,在其上訴發回計算維持率時,應比照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計算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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