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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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民事終結程序裁定之折服率及維持率,依考查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所稱民事終結程序裁定,係依民事訴訟法各編章所列之第一、二審各類程序事件及非訟事件法等經裁定後,可終結該程序,並其裁定得抗告或再抗告者為限,其折服率比照第七條之公式與得上訴而未上訴案件有關項目合併計算之。抗告維持率係就終結程序之裁定經抗告後,獲維持與不獲維持之件數與判決經上訴確定案件有關項目合併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設:A代表維持原裁判件數。 B代表原裁判全部廢棄或撤銷件數。 C代表原裁判部分廢棄或撤銷件數。 D代表第二審裁判經第三審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E代表第二審裁判經第三審以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或第二審裁判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被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A+C×0.5 (一) 第一審法院:上訴維持率=─────×100 A+B+C A+(C+D)×0.5+E×0.75 (二) 第二審法院:上訴維持率=────────────×100 A+B+C+D+E 刑事案件中,少年管訓事件,駁回自訴裁定、交通異議裁定及流氓感訓案件中審理暨聲請裁定拘留裁定及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移送簡易庭裁定暨聲請易以拘留裁定案件,亦比照前項之說明與計算公式及第七條之公式,並與刑事判決合併計算其維持率與折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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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八條,民事終結程序裁定之折服率及維持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法院的上訴維持率(Appeal Upheld Rate): 上訴維持率 = (維持原裁判件數 + 部分廢棄或撤銷件數 × 0.5) / (維持原裁判件數 + 全部廢棄或撤銷件數 + 部分廢棄或撤銷件數) × 100 % 二、對於第二審法院的上訴維持率(Appeal Upheld Rate): 上訴維持率 = (維持原裁判件數 + 部分廢棄或撤銷件數 × 0.5 + 第二審裁判經第三審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 0.5 + 第二審裁判經第三審以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或第二審裁判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被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 0.75) / (維持原裁判件數 + 全部廢棄或撤銷件數 + 部分廢棄或撤銷件數 + 第二審裁判經第三審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 第二審裁判經第三審以部分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或第二審裁判事實已臻明確,僅因適用法規不當而被第三審法院廢棄或撤銷而自為裁判之件數) × 100 % 在刑事案件的特定情況下,如少年管訓事件、駁回自訴裁定、交通異議裁定及流氓感訓案件中審理暨聲請裁定拘留裁定及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移送簡易庭裁定暨聲請易以拘留裁定案件,也需要按照上述說明和計算公式以及第七條的公式進行計算,並將其維持率與折服率與刑事判決合併計算。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非訟事件法法規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已臻明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少年名詞
- 駁回自訴名詞
- 異議名詞
- 拘留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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