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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當事人折服率欄依考查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無論重大或重大案件每案號以一件計,但當案件為部分上訴者,上訴部分計○.五件。有關當事人折服率計算公式如下: (1) 高等法院及分院法官當事人折服率: (得上訴、抗告案件經裁判終結件數-提起上訴、抗告件 數+得上訴、抗告提起上訴、抗告後撤回確定件數+得上 訴、抗告因上訴、抗告不合法經駁回確定件數) ×2.5 =─────────────────────────× 100 得上訴、抗告案件經裁判終結件數 (2) 地方法院及分院法官當事人折服率: 得上訴、抗告案件經裁判終結件數-提起上訴、抗告件數 +得上訴、抗告提起上訴、抗告後撤回確定件數+得上訴 、抗告因上訴、抗告不合法經駁回確定件數 =─────────────────────────× 100 得上訴、抗告案件經裁判終結件數 折服率所需資料如下: (一) 得上訴、抗告案件經裁判終結件數減除提起上訴、抗告件數之餘數。 (二) 上訴、抗告後經撤回上訴、抗告之確定件數。 (三) 因上訴、抗告不合法經駁回確定件數。 前項第一款得上訴、抗告或不得上訴、抗告之案件,各法院承辦法官須於終結案件之裁判書原本末端註明「本件得上訴、抗告」或「本件第二項第一款提起上訴、抗告案件,法院各股書記官辦理送上訴、抗告時應將該項上訴、抗告發文送稿簿連同案卷送交統計人員登記後 (二審法院統計室應抽存原裁判正本一份) ,收發室始得發文。得上訴、抗告案件經裁判終結件數以終結案件登記卡所載明者為依據。 第二項第二款提起上訴、抗告後撤回之確定件數,各股書記官應將撤回書狀影本送統計人員登記件數及案號等項資料。 第二項第三款因上訴、抗告不合法經駁回確定件數,根據各股上訴、抗告案件確定發還案卷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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