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考查要點第十點第 (一) 款前段關於遲延案件之扣減分數,係指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八十四條各款案件遲延之情形者,每件扣總成績○.一分。 第 (一) 款後段所稱:「遲延期間每逾一月,按月加扣總成績○.○五分。」係指所報遲延案件每逾一月仍未終結者;該案則按遲延之次月起每滿一月,即加扣總成績○.○五分。餘類推。 遲延案件如跨越年度仍未總結者,亦按前項規定辦理。 考查要點第十九點第一項前段關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全年無遲延未結案件之加分,係指法官年度內在同一級法院辦案期間不論承辦一類或二類以上案件均無遲延者,可在應計分之各類案件總分項下各加二分。例如地方法院甲法官一至八月兼辦民刑事審判,九月份起專辦民事執行,該法官全年三類案件皆無遲延未結件數,則僅在一民及一刑之辦案成績總分項下各加二分,而民事執行因辦案月數為四個月,依考查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項規定,免予計算總成績,即不予加分。 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應其自任受命法官之案件及年度內所配置之法官於配置期間皆無遲延案件者,始得加分。 考查要點第十點關於遲延案件之扣分及考查要點第十九點關於無遲延案件之加分,均以各法院陳報之「民刑事遲延未結案件月報表」列報案件為依據,上項月報表,業務單位應按月以副本送統計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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