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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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查要點第十點第 (三) 款內,關於辦理財務執行案件之結案速度暫免予計算。專辦或兼辦此類案件之執行法官,仍應按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 (四) 款第一目之規定,填列其結案件數。 民事執行、執行少年刑事案件暨管訓事件、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結案日數,在電腦化上線法院以法官接辦日至執行終結日,並扣除視為不遲延期間得之。 未上線法院則按照本院公務統計方案內「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格式」所訂組距及考查要點第十點第 (三) 、 (四) 、 (五) 款規定計算。 案件終結計算結案日數時,對於視為不遲延案件之起逾日期,以承辦法官簽請首長核可,並以書面通知統計人員登記為準,統計人員於結案時據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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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律法規,針對第五條的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第五條的考查要點第十點第(三)款內提到,財務執行案件的結案速度不計入考量。這表示對於執行法官來說,財務執行案件的結案速度不影響其辦案成績,因此不需要填入結案數量。 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第一目指出,負責專門處理或兼辦財務執行案件的執行法官仍需要按照要求填寫結案數量。這表示對於專責執行財務案件的法官,仍然需要根據規定填入相應的結案數量。 至於民事執行、執行少年刑事案件以及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的結案日數,對於電腦化上線法院,結案日期是根據法官接案日至實際執行終結日計算的。其中,視為不遲延的時間可以扣除。 如果是未上線法院,則根據本院公務統計方案中的「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格式」中所訂的組距和考查要點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計算。 在結案日期的計算中,對於被視為不遲延的案件起始日期,需要由承辦法官提交給上級核准並以書面通知統計人員做登記,統計人員在結案時再根據該通知進行扣除。 這些釋義資料主要來自最新的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相關文件,並且依據該文件的規定進行解釋。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拘留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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