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考查要點第十點第 (三) 款內,關於辦理財務執行案件之結案速度暫免予計算。專辦或兼辦此類案件之執行法官,仍應按考查要點第十四點第 (四) 款第一目之規定,填列其結案件數。 民事執行、執行少年刑事案件暨管訓事件、執行流氓感訓暨拘留案件結案日數,在電腦化上線法院以法官接辦日至執行終結日,並扣除視為不遲延期間得之。 未上線法院則按照本院公務統計方案內「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格式」所訂組距及考查要點第十點第 (三) 、 (四) 、 (五) 款規定計算。 案件終結計算結案日數時,對於視為不遲延案件之起逾日期,以承辦法官簽請首長核可,並以書面通知統計人員登記為準,統計人員於結案時據以扣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