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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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欄,係由法官本年度內結案折計件數除以法官實際辦案月數得之,再以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為基準,依照考查要點第九點第三款之規定計算應得分數。 辦理民事或財務執行之法官,依考查要點第九點第四款之規定,按其配屬書記官之累計人月數平均其結案折計件數。所謂配屬書記官累計人月數,係指每一配屬書記官比照法官應扣除公、休假等假期後之累計人月數。至同款後段配屬書記官每超過一人增加二分之規定,乃以配屬書記官在職累計人月數 (比照法官之在職月數計算) 除以法官之在職月數後,所得之人數 (餘數四捨五入) 而言。配屬書記官在第二人起每人加「應得分數」二分,但法官辦理該類案件在職月數未滿六月者,不予加分。 如該法院本年度內平均每法官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表」所定之件數時,未達標準件數之法官,則不予扣減,而已逾標準件數之法官,則依考查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規定加計分數。地方法院派駐簡易庭之法官、法官兼庭長,如該簡易庭本年度內平均每法官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標準件數者,亦適用免扣減之規定,至於法官如為兼辦簡易庭案件,該折計年數應併入其辦理之民事或刑事通常訴訟案件之折計件數內,以合併計算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欄,應按考查要點附件二「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表」規定填列,至於各級法院法官因故核定另定分案比例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另定事務分配比率者,應以各級法院法官辦案標準件數乘以實際分案比例得該法官或庭長之每月辦案標準件數,並據以計算應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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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4 條,該條款包含以下內容: 1. 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的計算方法:根據該法條,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是指法官在本年度內的結案折計件數除以法官實際辦案月數所得的數值。並且,根據考查要點第九點第三款的規定,以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作為計分的基準。 範例:假設一位法官在一年內辦了120件案件,實際辦案月數是10個月,那麼該法官的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為120除以10等於12件。 2. 辦理民事或財務執行的法官的相關規定:根據考查要點第九點第四款的規定,辦理民事或財務執行案件的法官,應根據配屬書記官的累計人月數來平均結案折計件數。配屬書記官的累計人月數是指每位配屬書記官在法官實際在職月數內的工作月數。同時,該法條也規定,每超過一位配屬書記官,法官可以增加兩分的分數。但是,如果法官辦理該類案件在職月數未滿六個月,則不予加分。 範例:一位法官在一年內辦理了50個民事或財務執行案件,該法官的配屬書記官在職累計人月數是5個月,法官在職月數是12個月,那麼該法官的結案折計件數為50除以12等於4.17件。如果配屬書記官人數超過一人,則可以增加兩分。 3. 未達標準件數和已達標準件數之處理:根據該法條,如果法官在本年度內的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到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則該法官不予扣減分數。相反,如果法官的結案折計件數超過了標準件數,則根據考查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的規定加計分數。 範例:假設一位法官的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是8件,而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是10件,則該法官未達標準件數,不予扣減分數。 4. 各級法院法官和派駐簡易庭之法官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各級法院法官和派駐簡易庭之法官如果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到標準件數,也適用免扣減的規定。另外,如果法官兼辦簡易庭案件,則該折計年數應該合併計算在其辦理的民事或刑事通常訴訟案件的折計件數內。 5. 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的填列:根據該法條,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的填列應根據考查要點附件二「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表」的規定。同時,如果各級法院法官核定了分案比例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另定了事務分配比率,應按照實際分案比例乘以各級法院法官辦案標準件數來計算每月辦案標準件數,並據此計算應得分數。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2021年修正版本。 2. 司法院,考查要點,2021年修正版本。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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