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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欄,係由法官本年度內結案折計件數除以法官實際辦案月數得之,再以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為基準,依照考查要點第九點第三款之規定計算應得分數。 辦理民事或財務執行之法官,依考查要點第九點第四款之規定,按其配屬書記官之累計人月數平均其結案折計件數。所謂配屬書記官累計人月數,係指每一配屬書記官比照法官應扣除公、休假等假期後之累計人月數。至同款後段配屬書記官每超過一人增加二分之規定,乃以配屬書記官在職累計人月數 (比照法官之在職月數計算) 除以法官之在職月數後,所得之人數 (餘數四捨五入) 而言。配屬書記官在第二人起每人加「應得分數」二分,但法官辦理該類案件在職月數未滿六月者,不予加分。 如該法院本年度內平均每法官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表」所定之件數時,未達標準件數之法官,則不予扣減,而已逾標準件數之法官,則依考查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前段規定加計分數。地方法院派駐簡易庭之法官、法官兼庭長,如該簡易庭本年度內平均每法官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未達標準件數者,亦適用免扣減之規定,至於法官如為兼辦簡易庭案件,該折計年數應併入其辦理之民事或刑事通常訴訟案件之折計件數內,以合併計算平均每月結案折計件數。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欄,應按考查要點附件二「法官每月辦案標準件數表」規定填列,至於各級法院法官因故核定另定分案比例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另定事務分配比率者,應以各級法院法官辦案標準件數乘以實際分案比例得該法官或庭長之每月辦案標準件數,並據以計算應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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