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在職月數欄,應以不扣除公、休假等日數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之任職期間計列。如法官於年終十二月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日三天調職者,由原任職法院按年底在職列計其當月全月在職,又法官於年初元旦例假後到職者,按元月一日起算其在職月數 (但以上二種情形在計算實際辦案月數,仍應以到、離職日為準) 。如年度內調離職者,到職日計算,離職日不算,並以實際日數與當月日數比例計算在職月數。兼辦案件者,各類案件均填列兼辦期間總在職月數。實際辦案月數欄,應以扣除公、休假等假期以及年中擔任行政事務或出國受訓等未辦案之月數為準。年度內公假、休假、婚假、喪假、分娩假、流產假照實扣除,病假連續三日以上始得扣除。每月各類假期或未辦案日數之扣除方法,應以發生月份之假期日數或未辦案日數與當月日數之比例計算扣除之。如該月之假期 (含星期例假) 達整月者,以扣除一個月計算,不滿一個月者,一律照實際日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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