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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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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移送年中調職法官辦案成績資料時,應將其有無遲延未結案件之各項資料詳予註明,便新任職法院據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在填寫移送年中調職法官辦案成績資料時,應詳細註明該法官是否有遲延未結案件的相關資料,以供新任職法院計算。這意味著在該報表中,需要列明法官是否有遲延未結案件,並提供相應的案件數量或詳細資料。藉此,新任職法院可藉由這些資料來計算法官在辦案成績上的表現。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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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18 條規定:「十八 移送年中調職法官辦案成績資料時,應將其有無遲延未結案件之各項資料詳予註明,俾便新任職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