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 移送年中調職法官辦案成績資料時,應將其有無遲延未結案件之各項資料詳予註明,俾便新任職法院據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院在填寫移送年中調職法官辦案成績資料時,應詳細註明該法官是否有遲延未結案件的相關資料,以供新任職法院計算。這意味著在該報表中,需要列明法官是否有遲延未結案件,並提供相應的案件數量或詳細資料。藉此,新任職法院可藉由這些資料來計算法官在辦案成績上的表現。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