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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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辦案成績年報表應將當年度曾在職之法官全部列入;辦案成績清冊除應將年終仍在職或當年度優遇之法官全部列入,均不得遺漏外,對於辦案已滿六個月而調不同審級法院或法官調檢察官者之辦案成績,應註明「離職法官」字樣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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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十九條,該條規定辦案成績年報表應將當年度曾在職之法官全部列入,辦案成績清冊除應將年終仍在職或當年度優遇之法官全部列入,均不得遺漏外。對於辦案已滿六個月而調不同審級法院或法官調檢察官者之辦案成績,應註明「離職法官」字樣填列。 根據臺灣最高行政法院最新裁判書網站(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尋找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十九條的參考資料,但未能找到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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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