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辦案成績年報表應將當年度曾在職之法官全部列入;辦案成績清冊除應將年終仍在職或當年度優遇之法官全部列入,均不得遺漏外,對於辦案已滿六個月而調不同審級法院或法官調檢察官者之辦案成績,應註明「離職法官」字樣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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