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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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各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及清冊,應依考查要點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於限期分別報送五份,以供分送有關主管部門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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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年報表填表說明第20條規定,各法院法官需要填寫辦案成績年報表及清冊。這些表格應根據考查要點第二十三點的規定,在限期內分別報送五份。這些報表將用於主管部門的查考。 這項規定要求法官遵照考查要點第二十三點的規定填寫辦案成績年報表,並在限期內提交五份報表。主管部門將使用這些報表進行查考。具體的填寫方式和提交時間等詳細事項,需要參考相關的考查要點文件,以確保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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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