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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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辦理民刑事件之成績,未獲本院審查小組通過者,非經三個月以上之時間,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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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第7條,辦理民刑事件的成績如未獲得司法院審查小組的通過,必須等待三個月以上的時間後才能再次申請。也就是說,如果某人的辦理民刑事件的成績未經通過,必須等待至少三個月後才能再次申請審查。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過於頻繁地提交同一案件的申請,確保審查小組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仔細審查每個案件。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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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