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申請發給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依本要點辦理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06.28
廢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 請發前項事實證明書者,以合於律師檢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資格為限。
三 請發證明時,應檢同經辦事務證明書及最近一年內經辦之民刑事件文件抄本二十件。在院屬各機關之人員,應由其本機關首長證明後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一) ) 檢送本院;其在院本部之人員,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證明。
附件一
┌───────────────────────┐
│ (機 關 名 稱) 職 員 經 辦 事 務 證 明 書 │
├─┬─┬─┬─┬─┬──────────┬──┤
│姓│性│出│籍│職│經 辦 事 務│ │
│名│別│生│貫│稱├──┬──┬────┤ │
│ │ │年│ │ │種類│起訖│是否屬於│備註│
│ │ │月│ │ │名稱│日期│民刑事件│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稱) (蓋章) │
│ 證明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本證明書,在本院所屬各機關服務之人員,由該機關首長出具,在院本部服務之人員,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出具。
四 本院收到前項書件後,應先送由下列單位予以審核:
(一) 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院人事處負責並加具意見。
(二) 關於經辦民刑事之文件,依其性質由本院有關各廳負責並加具意見。
五 經前項各單位審核後,送由審查小組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經過半數認為合格者為通過,並於簽奉核定後發給證明書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 ) 。
附件二
┌───────────────────────┐
│ 司法院證明書稿 司院人字第 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姓 名│性別│出 生│籍貫│職 務│任 職 起│
│ │ │年月日│ │ │訖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證│右開人員,申請證明在職期間辦理 事事件之事│
│明│實,業經本院審查小組審查認定。特予證明。 │
│事│ │
│項│ │
├─┴─────────────────────┤
│ │
│ 院長 ○ ○ ○ │
│ │
│ │
└───────────────────────┘
本證明書專供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律師檢覈證明之用。
........字第........號.....
┌───────────────────────┐
│ 司法院證明書 司院人字第 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姓 名│性別│出 生│籍貫│職 務│任 職 起│
│ │ │年月日│ │ │訖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證│右開人員,申請證明在職期間辦理 事事件之事│
│明│實,業經本院審查小組審查認定。特予證明。 │
│事│ │
│項│ │
├─┴─────────────────────┤
│ │
│ │
│ │
└───────────────────────┘
本證明書專供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律師檢覈證明之用。
六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由本院副秘書長及第一、二、三、四廳、參事室、人事處主管組成之,並由副秘書長為召集人。
七 因辦理民刑事件之成績,未獲本院審查小組通過者,非經三個月以上之時間,不得再行申請。
八 本要點自下達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4.06.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