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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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請發證明時,應檢同經辦事務證明書及最近一年內經辦之民刑事件文件抄本二十件。在院屬各機關之人員,應由其本機關首長證明後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一) ) 檢送本院;其在院本部之人員,由其所屬單位主管負責證明。 附件一 ┌───────────────────────┐ │ (機 關 名 稱) 職 員 經 辦 事 務 證 明 書 │ ├─┬─┬─┬─┬─┬──────────┬──┤ │姓│性│出│籍│職│經 辦 事 務│ │ │名│別│生│貫│稱├──┬──┬────┤ │ │ │ │年│ │ │種類│起訖│是否屬於│備註│ │ │ │月│ │ │名稱│日期│民刑事件│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稱) (蓋章) │ │ 證明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本證明書,在本院所屬各機關服務之人員,由該機關首長出具,在院本部服務之人員,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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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第3條,申請人在申請證明時,應提交證明書及最近一年內經手的民刑事件文件抄本二十件。在院屬各機關的人員應由該機關首長提供證明,而在院本部的人員則由其所屬單位主管提供證明。附件一為證明書的格式範本,其中包括申請人的基本資訊、經辦的事務種類、起訖日期、是否屬於民刑事件等欄位。 參考資料: 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x?p=6640
- 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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