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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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院收到前項書件後,應先送由下列單位予以審核: (一) 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院人事處負責並加具意見。 (二) 關於經辦民刑事之文件,依其性質由本院有關各廳負責並加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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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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