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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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前項各單位審核後,送由審查小組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經過半數認為合格者為通過,並於簽奉核定後發給證明書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 ) 。 附件二 ┌───────────────────────┐ │ 司法院證明書稿 司院人字第 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姓 名│性別│出 生│籍貫│職 務│任 職 起│ │ │ │年月日│ │ │訖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證│右開人員,申請證明在職期間辦理 事事件之事│ │明│實,業經本院審查小組審查認定。特予證明。 │ │事│ │ │項│ │ ├─┴─────────────────────┤ │ │ │ 院長 ○ ○ ○ │ │ │ │ │ └───────────────────────┘ 本證明書專供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律師檢覈證明之用。 ........字第........號..... ┌───────────────────────┐ │ 司法院證明書 司院人字第 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姓 名│性別│出 生│籍貫│職 務│任 職 起│ │ │ │年月日│ │ │訖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證│右開人員,申請證明在職期間辦理 事事件之事│ │明│實,業經本院審查小組審查認定。特予證明。 │ │事│ │ │項│ │ ├─┴─────────────────────┤ │ │ │ │ │ │ └───────────────────────┘ 本證明書專供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申請律師檢覈證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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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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