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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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由本院副秘書長及第一、二、三、四廳、參事室、人事處主管組成之,並由副秘書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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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第6條,該審查小組成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及第一、二、三、四廳、參事室、人事處主管組成,並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例如,在某一個案件中,該小組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和相關部門的主管組成,共同審查民刑事件的事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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