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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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發前項事實證明書者,以合於律師檢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資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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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審查要點第2條,符合律師檢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資格的人才能夠申請前項的事實證明書。律師檢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了律師申請檢覆,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在校法學系三年級以上之學生(法學系所修學分或學時須符合法學系或本校法學相關科系之規定) 2.符合法官任命法官檢覆委員之資格而任職法官檢覆委員或特考及格 3.具法學碩士學位以上資格者(非法學碩士學位者,須經所屬系所或學院等機關規定,取得同等水準之法學教育訓練者) 4.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或司法人員考試及格及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人。 例如,一名正在讀取法學系四年級的學生,符合了律師檢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限定之資格,因此可以申請司法院核發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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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