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雇員遴用甄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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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機關辦理雇員甄選,得視業務需要及職務性質,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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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雇員遴用甄選要點第5條,各機關在辦理雇員甄選時,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採取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多種方式。其中,除筆試外,其他方式必須至少採取兩種以上。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律規定,此法條強調在辦理雇員甄選時,應根據業務需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採取多種方式進行評估。例如,除了傳統的筆試之外,機關可以增加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候選人在不同能力和素質上進行全面和客觀的評估,提高甄選的準確性和適應性。 例如,在司法人員考試中,根據法規的規定,該考試的範例中提到了筆試和口試兩種方式的使用。這符合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雇員遴用甄選要點第5條的規定,即除了筆試外,其他方式應採取二種以上,以確保對候選人進行全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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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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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