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雇員遴用甄選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 本院暨所屬機關雇員出缺,應由用人機關公開辦理甄選,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雇員遴用甄選要點第 4 條,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雇員出缺時,應該進行公開的甄選程序。當需要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遴選。這意味著當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有職缺時,他們應該公開辦理遴選程序,包括釋出招聘公告、進行面試、評估應聘者的資格和能力等。在某些情況下,司法院或其所屬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構,如人力資源公司或遴選委員會等,進行遴選工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遴選雇員時能夠進行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以確保最合適的候選人被選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雇員遴用甄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