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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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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審及第三審之判決,得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但原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者,不得改處死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的規定,第二審和第三審的判決可以對被告產生不利益的影響。然而,這項規定有一個例外,即原始判決如果是處以無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就不能改為處以死刑。 參考資料: -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

  • 被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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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規定:「前條第二審及第三審之判決,得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但原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者,不得改處死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