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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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審及第三審之判決,得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但原處無期徒刑以下之刑者,不得改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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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的規定,第二審和第三審的判決可以對被告產生不利益的影響。然而,這項規定有一個例外,即原始判決如果是處以無期徒刑以下的刑罰,就不能改為處以死刑。 參考資料: -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
- 被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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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