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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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未經上訴或提審蒞審而確定之刑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審理者,如認為事實不明,得發交管轄該案之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 前項更為審判之判決,除依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者外,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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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6條,最高法院就未經上訴或提審蒞審而確定之刑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審理者,如果認為事實不明,可以發交該案管轄的第二審法院進行更為審判。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在審理非常上訴時,如果認為事實不明,可以將該案交給管轄該案的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對於前項更為審判之判決,除了根據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規定外,可以提起上訴。換句話說,對於最高法院進行非常上訴並重新審理後的判決,可以提起上訴,不受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參考資料:台灣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584號判決 參考範例:在該案例中,最高法院依照非常上訴程序審理了未經上訴的刑事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不明,並將該案交予管轄該案的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第二審法院在重新審理後作出新的判決。如果對於這個更為審判的判決不滿,當事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上訴。
- 上訴名詞
- 提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更為審判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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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