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刑事判決依覆判程序提審蒞審或未經上訴而確定者,其再審由管轄該案之第二審法院管轄之。但第二審法院對於未經上訴而確定之案件,得令原審縣司法處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如果一起刑事判決沒有進行上訴程序而確定,第二審法院本來是不管轄該案件的。然而,根據該條例,第二審法院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再審該案件。這意味著即使沒有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然有權利要求重新審理該案。 參考資料: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
- 提審名詞
- 上訴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