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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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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官對於訴訟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或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得以批諭行之。 前項批諭,除關於指揮訴訟不得抗告者得以牌示代送達外,應為送達。訴訟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提起抗告。 審判官認抗告為有理由者,得更正原批諭,認為無理由者,應即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24條,審判官對於訴訟人的請求有所准駁,或在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時,可以以批諭的形式執行。除了關於指揮訴訟不得抗告的情況可以以牌示代送達外,批諭應當進行正式的送達程序。如果訴訟人對批諭不服,應在送達後的翌日起七日內提起抗告。如果審判官認為抗告有理由,可以更正原批諭;如果認為抗告無理由,則應立即附上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參考資料: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106年修正)

  • 不得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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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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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4 條規定:「審判官對於訴訟人之請求有所准駁,或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得以批諭行之。 前項批諭,除關於指揮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