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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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審發回縣司法處更審之案件,如更審判決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或程序未合不影響於判決,或係從刑緩刑保安處分失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第二審法院得用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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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名詞
- 科刑名詞
- 從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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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