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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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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審發回縣司法處更審之案件,如更審判決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或程序未合不影響於判決,或係從刑緩刑保安處分失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第二審法院得用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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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3 條有關的內容。

  • 錯誤名詞
  • 科刑名詞
  • 從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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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3 條規定:「覆判審發回縣司法處更審之案件,如更審判決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或程序未合不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