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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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上訴書狀,應於上訴期昌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之。但得請求原審縣司法處轉送上訴書狀於第二審法院。 縣司法處接受前項請求後,應速將上訴書狀連同訴訟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並應將上訴書狀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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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我所了解,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規定,在民事刑事上訴中,上訴書狀應該在上訴期限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不過,若需要的話,也可以請求原審縣司法處轉送上訴書狀至第二審法院。縣司法處接受這樣的請求後,應該盡快將上訴書狀和訴訟卷宗送交給第二審法院,同時也應該將上訴書狀的副本送達給其他當事人。
- 上訴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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