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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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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上訴書狀,應於上訴期昌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之。但得請求原審縣司法處轉送上訴書狀於第二審法院。 縣司法處接受前項請求後,應速將上訴書狀連同訴訟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並應將上訴書狀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我所了解,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規定,在民事刑事上訴中,上訴書狀應該在上訴期限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不過,若需要的話,也可以請求原審縣司法處轉送上訴書狀至第二審法院。縣司法處接受這樣的請求後,應該盡快將上訴書狀和訴訟卷宗送交給第二審法院,同時也應該將上訴書狀的副本送達給其他當事人。

  • 上訴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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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規定:「民事刑事上訴書狀,應於上訴期昌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之。但得請求原審縣司法處轉送上訴書狀於第二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