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不服縣司法處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回答中所提到的法規,不服縣司法處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或抗告。上訴的話,應該向該管轄的高等法院或分院進行;至於抗告的話,參考的法條就沒有提到具體的上訴法院。因此,應該是根據相對應的法規來確定抗告的法院。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