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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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自檢察官接受卷宗之日起算。但原判決送達被告己逾二年者,不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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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例第20條規定,如果被告方收到原判決已經超過兩年,則不得提起上訴。該條例的目的是限制被告方在收到判決後過長時間才提起上訴,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有效進行。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方在2019年收到判決,而現在已經是2022年,超過了兩年的時間,則被告方將無法提起上訴。
- 上訴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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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