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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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第四項情形外,檢察官因其他原因發見縣司法處之刑事判決顯有重大錯誤者,得分別管轄,自行提起上訴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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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除了前條第四項情形之外,檢察官因其他原因發現縣司法處的刑事判決顯著地有重大錯誤時,可以分別管轄,自行提起上訴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提起上訴。 根據以上法條,如果檢察官發現縣司法處的刑事判決顯著地有重大錯誤,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權利,自行提起上訴或者轉交給該管轄的檢察官提起上訴。這種情況可能出於其他原因,沒有具體說明,因此需要檢察官自行評估判決是否存在重大錯誤。關於這個條例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本文中並無提及,所以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錯誤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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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