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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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之管轄區域,與縣之行政區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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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3條規定,縣司法處的管轄區域與該縣的行政區域相同。這意味著縣司法處負責處理該縣行政區域內的訴訟事務。 參考資料: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3條規定 "縣司法處之管轄區域,與縣之行政區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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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