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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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對於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無管轄權者,得不經裁判逕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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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4條,縣司法處對於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如果判斷自己無管轄權,則可以不經裁判直接將案件移送給管轄該案件的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範例:例如,當縣司法處接受一起刑事案件後,如果發現自己並非該案件的管轄機關,根據第4條的規定,縣司法處可以直接將該案件移送給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而無需經過裁判程序。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資源,使案件得到更有效的處理。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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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