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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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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審判官迴避,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為之。 聲請縣長迴避,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首席檢察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5條的規定,當需要聲請審判官迴避時,應向管轄該縣的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出申請。而如果需要聲請縣長迴避,則應向該管轄縣的高等法院或分院的首席檢察官提出申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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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規定:「聲請審判官迴避,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為之。 聲請縣長迴避,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首席檢察官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