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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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審判官迴避,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為之。 聲請縣長迴避,應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首席檢察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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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5條的規定,當需要聲請審判官迴避時,應向管轄該縣的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出申請。而如果需要聲請縣長迴避,則應向該管轄縣的高等法院或分院的首席檢察官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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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