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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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或分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將審判官應迴避之民事刑事案件,命移於該縣鄰近之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審理,或酌派所屬推事或鄰近司法機關之司法人員蒞審。但該縣司法處審判官有二人以上者,得命由他審判官審理。 聲請縣長迴避者,高等法院或分院首席檢察官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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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6條,高等法院或分院有權依職權或聲請將應迴避之民事或刑事案件轉交給該縣鄰近之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審理。如果該縣司法處審判官有二人以上,則可由其他審判官審理。同樣地,如果需要聲請縣長迴避,則可以由高等法院或分院首席檢察官按照相同的規定辦理。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具有偏見或利害關係的情況下,案件可以在公平的環境中審理。例如,如果某個審判官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親密的關係,就有可能使他無法公正地審理該案件。因此,根據這項法條,可以將該案件轉交給其他法院或司法機關來處理,以確保公平審判的原則得以維護。
- 刑事案件名詞
- 推事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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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