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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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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官認為應自行迴避者,得請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7條規定,當審判官認為自己應該自行迴避時,可以向該管轄的高等法院或分院提出請求,請其作出裁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避免可能對該案件產生偏見或不公正的情況。然而,根據我的知識,我無法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法條。請您諮詢專業的法律資源以獲取更具體的資訊。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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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7 條規定:「審判官認為應自行迴避者,得請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裁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