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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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記官迴避,向縣司法處為之,由審判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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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8條規定,當聲請書記官有適用於法官迴避的情事時,可以向縣司法處提出聲請,由審判官對此進行裁定。 資料來源: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8條。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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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