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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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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或由司法警察官移送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只提供了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到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的具體內容。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自首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偵查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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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規定:「縣長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或由司法警察官移送者,應即偵查犯人及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