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應由檢察官實施之勘驗處分,,如縣長因事故不能實施時,得由審判官代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當檢察官實施勘驗處分時,如果因為縣長遇到事故而無法進行勘驗,則可以由審判官代為執行。根據此條例,審判官可以在必要時替代縣長進行勘驗的職務。並且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與順利進行。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