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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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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於審判中由審判官,偵查中由縣長簽名,並蓋用縣司法處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您提到的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目前我沒有相關的資料能提供完整的釋義或範例。

  • 傳票名詞
  • 拘票名詞
  • 押票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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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規定:「傳票拘票押票或搜索票,於審判中由審判官,偵查中由縣長簽名,並蓋用縣司法處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