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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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拘票押票或搜索票,於審判中由審判官,偵查中由縣長簽名,並蓋用縣司法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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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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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票名詞
- 拘票名詞
- 押票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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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