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 人民陳訴案件,未具真實姓名或詳細住址者,予以存查,但其內容明確,並已提出具體事證者,仍得酌情處理之,其由其他機關移送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在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根據第2條,如果人民陳訴案件中未提供真實姓名或詳細住址,但內容明確且已提供具體事證的情況下,仍可酌情處理。同樣地,如果案件由其他機關轉送,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Example: 如果一個陳訴案件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真實姓名或詳細住址,但內容明確並且提供了其他具體事證,例如證明與被告有業務往來的文件或證詞,法院仍可以根據這些事證來處理案件。又如,如果該案件是由警察局轉送給法院的,且陳訴書中未提供被告的真實姓名或詳細住址,但內容明確且已提供證據,法院仍可依據這些證據來處理該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