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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 處理人民陳訴案件,對陳訴人之姓名應嚴守秘密,在未獲有具體事證前,以不逕行查詢被陳訴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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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司法院在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時,對陳訴人的姓名必須嚴守秘密,除非有具體的事證,否則不得直接查詢被陳訴人。這是為了保護陳訴人的隱私權,避免陳訴案件的內容被不必要地揭露。 範例:若有一位陳訴人在向司法院提出陳訴時要求保密,司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該遵守這項要求,不得直接查詢被陳訴人的身分資料。只有在獲得具體的事證,確認被陳訴人的身份後,才能展開相關的調查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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