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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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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理人民陳訴案件,對陳訴人之姓名應嚴守秘密,在未獲有具體事證前,以不逕行查詢被陳訴人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司法院在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時,對陳訴人的姓名必須嚴守秘密,除非有具體的事證,否則不得直接查詢被陳訴人。這是為了保護陳訴人的隱私權,避免陳訴案件的內容被不必要地揭露。 範例:若有一位陳訴人在向司法院提出陳訴時要求保密,司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該遵守這項要求,不得直接查詢被陳訴人的身分資料。只有在獲得具體的事證,確認被陳訴人的身份後,才能展開相關的調查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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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處理人民陳訴案件,對陳訴人之姓名應嚴守秘密,在未獲有具體事證前,以不逕行查詢被陳訴人為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