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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有調查之必要者,發交所屬有關機關辦理,其情節重大者,得由本院派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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