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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 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有調查之必要者,發交所屬有關機關辦理,其情節重大者,得由本院派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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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如果有必要調查的情況,應將案件交由所屬的相關機關辦理;如果情節重大,則可以由司法院派員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發佈的《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了調查的程序和方式。根據此項規定,如果在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時需要進行調查,司法院應將案件轉交給所屬的有關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如果案件的情節重大,司法院可以派遣自己的員工進行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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