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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對確定之訴訟案件陳訴,主管廳認有調卷審查之必要者,得簽請 院長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由司法院邀請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教授、律師各一人及主管廳廳長組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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