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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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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陳訴人被控事項,經查明並無違法失職者,應酌情函復陳訴人或存查,其經函復後,就同一案件接續陳訴與前此陳訴內容相同者逕行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在处理人民陈诉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第6条规定,如果经查明被陈诉人并无违法失职的情况,应酌情函复陈诉人或存查。经函复后,如果同一案件再次陈诉且内容相同,应予以存查。 参考资料: 《人民陈诉案件处理要点》

  • 經查名詞
  • 失職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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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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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被陳訴人被控事項,經查明並無違法失職者,應酌情函復陳訴人或存查,其經函復後,就同一案件接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