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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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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陳訴案件屬本院職掌範圍,或應循訴訟程序解決者,得分別情形移送主管機關或函復陳訴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司法院在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時,根據司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的規定,應留意以下事項:如果陳訴案件不屬於司法院的職權範圍,或者應該按照訴訟程序處理的情況,司法院可以將該案件移交給主管機關或者回復給陳訴人。 範例:如果有人向司法院提出一個與行政機關相關的陳訴案件,而司法院認為這個案件應由行政機關來處理,根據第7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將這個案件移送給主管機關或者回復給陳訴人。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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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陳訴案件非屬本院職掌範圍,或應循訴訟程序解決者,得分別情形移送主管機關或函復陳訴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