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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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各單位人員退休 (職) 案函報後,單位主管應即遴選接任人員,俾使退休 (職) 人員於退休 (職) 生效日前將經辦業務移交完畢。如該項業務無須派人接辦,或接任人員尚未到職者,應妥為指派其他人員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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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當司法院各單位的人員退休(職)案件得到函報後,單位主管應立即遴選接任人員,以便讓退休(職)人員在退休(職)生效日前完成業務的移交。如果該項業務不需要派人接辦,或者接任人員尚未到職,則應當指派其他人員負責處理交接事宜。 參考資料: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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