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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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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各單位人員退休 (職) 案函報後,單位主管應即遴選接任人員,使退休 (職) 人員於退休 (職) 生效日前將經辦業務移交完畢。如該項業務無須派人接辦,或接任人員尚未到職者,應妥為指派其他人員辦理交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當司法院各單位的人員退休(職)案件得到函報後,單位主管應立即遴選接任人員,以便讓退休(職)人員在退休(職)生效日前完成業務的移交。如果該項業務不需要派人接辦,或者接任人員尚未到職,則應當指派其他人員負責處理交接事宜。 參考資料: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二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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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 本院各單位人員退休 (職) 案函報後,單位主管應即遴選接任人員,俾使退休 (職) 人員於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