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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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管人員退休 (職) ,該職務如已遴派接任人員者,其移交期限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應於交卸之日移交完畢;如合於該條例第十條規定者,得酌予延長三日辦理移交。如尚未遴派接任人員者,得陳經院長核定,自退休生效日起延長至接任人員到職後辦理移交,但不得逾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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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主管人員如已遴派接任人員,則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規定,在交卸之日移交完畢。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移交期限,則可遵循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0條的規定,申請延長三天。若尚未遴派接任人員,則可以經由院長核定,延長至接任人員到職後最多十天內辦理移交。 參考資料: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3條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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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