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各單位退休 (職) 人員辦理交代有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05.25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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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各單位人員退休 (職) 案函報後,單位主管應即遴選接任人員,俾使退休 (職) 人員於退休 (職) 生效日前將經辦業務移交完畢。如該項業務無須派人接辦,或接任人員尚未到職者,應妥為指派其他人員辦理交接。
三 主管人員退休 (職) ,該職務如已遴派接任人員者,其移交期限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應於交卸之日移交完畢;如合於該條例第十條規定者,得酌予延長三日辦理移交。如尚未遴派接任人員者,得陳經院長核定,自退休生效日起延長至接任人員到職後辦理移交,但不得逾十日。
四 經管人員退休 (職) ,該職務如已遴派接任人員者,應於交卸之日移交完畢,如所經管財物特別繁夥者,其移交期間得陳經 院長核准,酌予延長至十日為限。若接任人員尚未到職者,依第二則後段之規定辦理。
五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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