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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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之通知後,應調閱訴訟卷宗或接見在押被告,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搜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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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 7 條,公設辯護人在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之通知後,應調閱訴訟卷宗或接見在押被告,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搜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根據上述情境,公設辯護人在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後,應該調閱訴訟卷宗或接見在押被告。同時,如果有必要的話,公設辯護人也可以前往犯罪地或其他相關地點搜集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例如,如果案件涉及犯罪現場的調查,公設辯護人可以前往該地點進行調查,以收集有利於被告的相關證據。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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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