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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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須人助理時,得請求所在法院院長指定職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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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6條,當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需要人助理時,可以向所在法院院長請求指定職員擔任助理。 參考資料: 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 2020年7月1日) 範例: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公設辯護人可能需要人助理來幫助收集證據、整理案件資料或協助研究法律相關問題。此時,公設辯護人可以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6條的規定,向所在法院院長提出請求,院長可以指定一位職員兼辦助理的職責。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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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