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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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就辯護案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審判期日前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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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9條,公設辯護人就辯護案件所製作的辯護書,除非有特殊情況,應該在審判期日前提交給法院。這表示公設辯護人在案件審判之前,有義務製作辯護書並在期限前提交給法院。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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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